浙杭视点||医美合规:医美机构入驻第三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浙杭案例/2024/02/19

    医美机构为了多渠道获得客源或者提高曝光度,往往会入驻线上的APP、网站或者小程序,即所谓的为第三方发布或提供医疗美容有关的资讯、咨询、社区和商品或服务信息的网络平台。医美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移动端APP连接了医美机构、医生和消费者等上下游市场主体,实现了资源的高效整合与流通。因此,医美机构通过入驻医美平台推送自身的商品和服务,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业务推广模式宣传范围广,且便捷高效,但是背后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实践中,医美平台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不少见,这势必会对医美机构的合规管理带来新的挑战。

一、医美平台违法违规案例

    (一)近百位明星起诉新氧医美

    自2016年10月以来,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氧公司”)涉及一百多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起诉方包括杨幂等近百位明星。据悉,新氧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国内知名新氧医美APP的母公司,2019年在美国上市,成为国内“互联网医美平台”第一股。这些案件多以新氧公司侵犯他人肖像权、姓名权为侵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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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岳云鹏起诉更美APP网络侵权案

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完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中发布标题为“岳云鹏终于翻车了!”的配图文章,未经原告岳龙刚(岳云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章显著位置植入“更美更有钱更多爱”的广告宣传语及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等商业宣传信息。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完美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被告服务,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岳龙刚的肖像取得了授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岳龙刚的肖像权。此外,将结合岳龙刚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岳龙刚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更美”显著位置连续五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岳龙刚公开致歉,同时法院判决北京完美公司赔偿岳云鹏经济损失3万元。

(三)医美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案

2021年北京朝阳市监局经查发现,当事人运营的“XXAPP”为专业医疗美容平台,平台方为平台内经营者即医疗美容机构提供信息服务,为平台内经营者和用户提供交易场所,用户在平台支付预付款,并在线下完成交易后平台会按照协议扣除信息服务费,再将其余款项打给平台内经营者,故当事人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平台内多家医疗美容机构自2017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28日分时段所发布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标题中含有赠送“医用面膜”产品的情况,在对平台内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调查中发现,所宣传“医用面膜”实则为“医用冷敷贴”、“医用敷料”。平台内经营者在宣传信息中将国家医疗器械的产品“医用冷敷贴”、“医用敷料”称为“面膜”,是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医美平台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医美机构入驻平台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资金风险

    医美机构与医美平台(如新氧APP)合作过程中,平台先行代收费用以及平台合作费(信息服务费)比例较高这一现象较为常见。一方面,部分平台会代医美机构先收取项目诊疗费用、团购费用等,但双方在定期核算时可能因销售金额或收益分配发生争议,导致医美机构应收款项被占用,无法及时回收,呆账坏账损失严重,甚至部分合作平台恶意拖欠,加剧了机构现金流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与平台合作费用的比例通常较高,因此如发生多起顾客退费乃至索赔事件,医美机构在退还全部费用后,将面临严重经济损失,医美机构为平台所垫付的费用往往很难追索,并可能因抽取高额“佣金”而违反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如若提前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考虑归还时间以及逾期归还后果等事宜。医美机构与平台应当明确因服务不满意、诊疗效果不佳等原因导致退费的处理方式,明确约定双方应按按何种比例承担退赔责任、退费周期、医美机构垫付款项后的权利主张等,否则医美机构向客户退费或作出赔偿后,平台可能会推诿责任,最终只能由医美机构承担全部款项损失。

(二)税务风险

    如因医美平台开具的发票存在瑕疵,导致难以冲抵或被税务认定为不合规行为的,将引发税务风险甚至被倒查,因此对于开票事宜不仅要明确约定开票时间、类型等基本情况,还要对因发票问题导致医美机构受到税务部门稽查、罚款等进行约定,尽量减少医美机构损失。此外,医美机构设置的服务项目若不符合医疗服务免征税范围,则可能存在偷漏税风险。

    总而言之,医美机构应对税务风险,应当做好全面专业应对,尤其要重视收支管理、分类汇总整理,其中进项、销项发票的合规管理,支出、收入的账目明晰,是当前医美机构财税管理的核心和重点。同时医美机构应当主动对逃税避税行为进行纠错,对隐匿收入、个人所得收入而逃税的行为进行自查,并及时到税务机关处提交补税申请,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结果,进而争取到税务部门的从轻处罚。

(三)营销推广风险

    医美机构与医美平台为了促进销售转化,对诊疗效果作出承诺或保证、使用求美者前后对比照、“刷单炒信”等不合规方式进行夸大或不实宣传,将可能使得医美机构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例如某平台的“xx机构榜单”排名便依赖于用户评价,医美机构与平台通过返点、送券、赠送项目或其他增值服务提升排名,甚至使用技术手段删除或屏蔽差评。由此导致医美机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因宣传内容不真实导致求美者误解,被认定为欺诈行为,进而产生“退一赔三”的严重后果。此外,医美机构未经求美者允许,使用求美者前后对比照作为宣传,涉及侵犯患者隐私权。

    为减少或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双方应明确营销推广中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如因违反规定导致医美机构涉诉、处罚的责任承担及法律后果。医美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规审核,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具体而言,医美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美广告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广告内容方面,医美机构应当以真实性为基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不得发布毒性药品广告等。

(四)肖像侵权风险

    医美机构在营销推广过程中,除了存在广告违法的风险,还可能存在肖像侵权的风险。医美机构在医美平台上发布宣传文章、视频、广告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尤其是明星)的肖像照片,旨在利用名人效应或者真人案例提高文章、视频、广告的点击量以达到宣传的目的,使得医美机构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 

    因此,为避免此类侵权风险的发生,医美机构应当事先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者与他人签订《肖像权使用授权合同书》,约定使用权限、时间、范围等事项。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医美机构不得伪造或丑化肖像内容,不得擅自改变肖像的使用方式或使用目的。若医美机构在平台上开展诊疗咨询等工作的,需注意规避将患者照片等肖像权内容归入病历,若肖像信息必不可少,则需获取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同时应注意避免肖像信息的不正当公开情形。

(五)个人信息风险

    在双方合作中,医美平台与医美机构会频繁交换求美者的个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求美者姓名、电话号码、成交记录等,在求美者进行产品浏览、线下消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相关数据泄露的情况,从而导致求美者对医美机构的信任度降低,影响其消费体验。

    因此,在合作时应当要求有关机构、求美者的消费数据、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并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医美机构自身应当如何保护求美者等客户信息,医美机构可以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客户信息载体采取保密措施,比如对涉密计算机进行锁定、对涉密载体进行编码管理等。医美机构还可以对员工采取相应的保密培训和管理,在与机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同时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条款,释明保密义务的内容、范围、期限以及责任等内容应告知员工关于客户的保密制度。

三、医美平台适当履行审查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以及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美平台作为提供网络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的医美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适当履行审查义务。审查机制可采取事前审核和事中审核,具体如下:

(一)事前审核:主体信息核验、登记和报送

    医美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该等信息。

    特别地,就上述医美平台经营者应当核验的“行政许可”而言,如入驻的经营者为医美机构,医美平台经营者应尤其关注医美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业资质和许可,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等;同时,如医美平台所提供的商品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医美平台自身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二)事中审核:定期核验、交易信息记录和报告

    医美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进行定期核验更新,对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进行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对于医美平台而言,其经营者尤其应严格执行定期核验更新制度,关注平台内经营者所销售的相关药品(例如肉毒抗毒素,即俗称的“肉毒素”)、医疗器械(例如透明质酸钠,即俗称的“玻尿酸”)是否取得有效的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证明文件。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